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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7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訴願法 第 2 條
私立學校法 第 3、45、48、49、50 條
旨:
行政處分與法效性要素有關,而涉及行政處分之認定者,有重覆處分與第
二次裁決之區別問題。重覆處分,係指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
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
同時為先前處分添加理由者,其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係單純事實敘述,
而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至於第二次裁決則係指行政機關
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基礎及規制
性結論,此等處置乃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能夠獨立於第一次處分之外,
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爭訟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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