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288-292 頁
大專院校各級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案,不論係審議通過或不予通過,均須 敘明理由,以供校長或事後法院審查程序上有無瑕疵之依據。為確保程序 合法,貫徹程序正義,校長基於程序合法性之監督,自得不予核可,法院 亦得對審議程序上之瑕疵加以審查,均不生違反尊重專業機關判斷餘地之 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