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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7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288-29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訴願法 第 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5 條
教師法 第 14、9 條
大學法 第 20、6、8 條
旨:
大專院校各級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案,不論係審議通過或不予通過,均須
敘明理由,以供校長或事後法院審查程序上有無瑕疵之依據。為確保程序
合法,貫徹程序正義,校長基於程序合法性之監督,自得不予核可,法院
亦得對審議程序上之瑕疵加以審查,均不生違反尊重專業機關判斷餘地之
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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