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805-806 頁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法規命令只要以足使多數不特定人民知悉的公開方式 發布,即可對外發生效力,並不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為必要。至於「 送立法院」的目的,係供民意機關審查,並非生效要件,訂定命令機關縱 未履行此項義務,並不影響命令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