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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805-806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57 條
民法 第 12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31、48、50、87、9 條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法規命令只要以足使多數不特定人民知悉的公開方式
發布,即可對外發生效力,並不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為必要。至於「
送立法院」的目的,係供民意機關審查,並非生效要件,訂定命令機關縱
未履行此項義務,並不影響命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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