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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民法 第 79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0 條
行政罰法 第 27、7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6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1、24、41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旨:
按房屋為耐久性消費財,買賣之價額甚高,屬集合式住宅房屋之共用部分
比例大小及內容,關係其增值性及使用效益,為承購人決定是否購買之重
要決定因素。而預售屋因尚未興建完成,購買人並無登記資料可查,亦無
成屋可參考,有關資料,均須仰賴建商提供,屬交易資訊較弱之一方。又
建商出售之集合式住宅房屋其共用部分是否包含分攤地下各樓層車道,即
關係共用部分比例之大小與內容,而為影響購買人交易決定之重要資訊。
因此,預售集合式住宅房屋之事業,就上開資訊未為主動揭露,而為房屋
之銷售,屬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此一資訊之隱匿,客觀上若足以引起一般
大眾誤認或交易相對人受騙之合理可能性時,即係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
競爭或商業交易,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自為公平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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