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357-368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95-799 頁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地區內另為補充其他污染 環境行為之公告,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主管機關據此發布公告禁止之行 為類型,自須達到與同條所列各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之程度,始 符母法之授權範圍,否則即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