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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357-368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95-79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2、15、16、171、23、78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50、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7、3、5、50 條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地區內另為補充其他污染
環境行為之公告,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主管機關據此發布公告禁止之行
為類型,自須達到與同條所列各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之程度,始
符母法之授權範圍,否則即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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