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教師與私立學校間,其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雖為私法契約關 係,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就私立學校報 請對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所為之核准,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行為發生效力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是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教師自可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