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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6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14、6、96、98、99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教師法 第 14、14-1 條
旨:
教師與私立學校間,其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雖為私法契約關
係,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就私立學校報
請對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所為之核准,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行為發生效力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是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教師自可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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