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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73-17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9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2、14、3、37、4、53、57、6、77、87、9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1 條
旨: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基於公益目的
而依法定程序本於職權為之,不以人民(包括所有權人)提報為前提。主
管機關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或歷史建築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
並建立檔案列冊處理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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