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73-177 頁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基於公益目的 而依法定程序本於職權為之,不以人民(包括所有權人)提報為前提。主 管機關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或歷史建築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 並建立檔案列冊處理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 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