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010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6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
民法 第 406、41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3、21 條
印花稅法 第 1、12、13、14、15、16、17、18、19、20、23、5、6、7、8 條
旨:
按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4 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
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納印花稅。所稱贈與者,依民法第 
406 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
之契約。是以,若屬財團法人組織之公益團體,所其開立之收據,雖已實
際收到匯款,且未另行開立憑證,而堪認所立收據具有銀錢收據的性質,
然如匯款係基於捐贈的意思所為,則收據即屬領受捐贈所開立之收據,依
法免納印花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