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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6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7、28、34 條
旨:
凡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
復查,如未依程序申請復查而逕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為法所不許。
此外,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 3  項各款係針對各行政救濟階段之稅捐案
件之確定加以定義,而各行政救濟階段乃循序漸進,有其一定之順序,如
未申請復查者,自不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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