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凡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 復查,如未依程序申請復查而逕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為法所不許。 此外,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 3 項各款係針對各行政救濟階段之稅捐案 件之確定加以定義,而各行政救濟階段乃循序漸進,有其一定之順序,如 未申請復查者,自不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