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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1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2、255、5、98 條
旨:
人民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係以依其
所主張之事實,法令上有賦予請求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行政
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經向主管機關申請遭駁回為其要件。如果對於人民
依法申請遭駁回之事件,法令上並未賦予第三人有為其申請之公法上請求
權,第三人即不可能因主管機關駁回該項申請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
害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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