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735-741 頁
裁罰處分雖經訴願決定全部撤銷,然亦僅該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不生 裁罰之法律效果,並不影響法務部曾行使裁處權之事實。故其裁處權時效 ,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乃應於該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三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