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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4、30、30-1、30-1、32、49、79、83、86 條
旨:
證據之證明力如何或如何調查事實,事實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苟已斟
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未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
則,即不能指為違法。公司既於原處分作成前召開勞資會議,會議中已就
有關公司為因應服務業之特性,而有變形工時之適用及國定假日挪移實施
等事項,通過決議。行政機關未舉證證明公司勞資會議有何違反勞資會議
實施辦法之規定,即不能指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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