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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1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1月至12月)第 473-48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34、33、98 條
民法 第 125、129、130、180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5-1、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1、42、7 條
土地法 第 46-2、46-3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1 條
農地重劃條例 第 1、25、27、28、34、36 條
旨:
行政執行法性質上乃為基本法,已有執行程序之規定,他法不得有其他規
定,故差額地價請求權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處分書、裁定書或書面限期義務人履行,如義務人逾
期不履行,即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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