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被上訴人為多次複估補償金額,乃就徵收上訴人之建築物應發補償費之特
定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並已通知補償對象之上訴人而對外發生核定補償
費之效果,均為行政處分。雖歷次複估均未公告,程序尚有未合,惟並非
無效,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仍然存在。是上訴人受領該溢領部分之依據
已不存在,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領取該部分之補償費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
,即非無據等情,業經原判決敘明得心證之事由在案。按被上訴人撤銷前
次複估處分部分金額,對公益並無危害,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之情形,故被上訴人所為撤銷行為,尚無不合。該部分處分既經撤銷,
上訴人即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部分補償費。是以原判決以本件合於不當得
利之要件而准許被上訴人之請求,適用法規自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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