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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2、36 條
民法 第 54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5、256、260 條
公司法 第 192、20、8 條
旨:
公司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項及第 5  項後段規定,乃為防制經濟
犯罪及發揮管理之目的,所為主管機關對公司關於經營方面監督之規定;
並因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股份有限公司有上述公司法第 20 條第
5 項規定之違章情事時,即得對公司全體董事為處罰。又我國公司法係採
公司登記制度,其主要乃基於登記制度具有明確及查證方便之優點,得藉
由資訊揭露及公示原則,維護交易秩序;是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4  項
及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於向公司為辭職之表
示時,固無須公司同意,其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即已終止;然於其公司之
董事登記尚未變更前,應認其對外應負之董事責任並非當然解消,是就上
述公司法第 20 條規定之董事責任,其自仍負有注意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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