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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 、125、133、189、243、255、98 條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17、18、2、28、3 、32、39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32、39、43 、55、59、60 條
旨: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及第 32 條規定,加害人係指涉犯包含「意圖
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勞
動與報酬不相當工作者」在內刑事確定被告等均屬之。不論「加害人」是
以前揭方法「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
人,該「外國人」皆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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