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127-132 頁
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固有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有 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或提示有關文件。惟是否確有必要 ,稅捐機關自有斟酌衡量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