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
政處分前,除已依第 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
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又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
業要點第 9 點有關限期改善之規定,係該規定撤銷眷舍居住權及收回眷
舍之先行程序,並非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所規定註銷
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先行程序,是眷戶縱未收受限期改善之存證
信函,尚不影響國防部依該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
原眷戶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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