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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6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續編)(99年12月版)第 20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78、8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8、254、255、256、260、9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0、11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2 條
郵政法 第 22 條
旨: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
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
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
訴。」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則行政法院於依本條規
定作成判決前,自須就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
事,與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是否顯與公益相違背等事實,詳予調查
認定,否則即有應調查事項未為調查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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