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申請課徵反傾銷稅係請求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其遭否准而提起行政訴
訟,係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課予義務訴訟,雖然依平衡稅
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三上訴人均有申請對進
口貨物課徵反傾銷稅之權利,惟申請人僅其一上訴人,其餘上訴人並非申
請人,其即非因否准處分而權利在法律上直接受侵害之人。按依同法第 4
條第 3 項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之人,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
為限,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即原則上以因訴願決定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為限,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
係在內。姑不論申請人係提起同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課予義務訴訟,並
非提起同法第 4 條之撤銷訴訟。且駁回申請課徵反傾銷稅僅事實上對其
餘上訴人有利害關係,其餘上訴人主張其係受有損害之利害關係人,依同
法第 4 條第 3 項,有訴訟實施權之詞,尚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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