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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6、278 條
土地稅法 第 28、28-1、55-1、55-2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旨:
按確定判決倘非以變更前之行政處分為其裁判基礎,而係依法院自行調查
證據認定之事實以為判斷,即無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1 款
規定之適用。又原審判決之論斷固有未當之處,然尚不影響判決之結果者
,即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情形不相當。次按地政主
管機關就人民所為土地登記之申請,經批准後所為之登載行為,既已發生
法律上之效果,自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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