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確定判決倘非以變更前之行政處分為其裁判基礎,而係依法院自行調查 證據認定之事實以為判斷,即無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1 款 規定之適用。又原審判決之論斷固有未當之處,然尚不影響判決之結果者 ,即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情形不相當。次按地政主 管機關就人民所為土地登記之申請,經批准後所為之登載行為,既已發生 法律上之效果,自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