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為違法之訴訟,亦同。又該條所謂「有即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目
前處於不確定之法律關係狀況中,若不尋求確認判決,將受到不利益之效
果而言。故若原處分既因未合法送達土地所有人,對土地所有人尚不生效
,則起訴請求確認所有土地上並不具公用地役關係,即無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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