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 95 年 10 月版)第 167-169、469-472 頁
(一)高中教師甄選簡章記載以公告及網路公告為送達之方式,已足達到 對特定人個別為送達之效果,尚難謂其錄取通知有違送達之規定。 (二)除違背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外,雙務行政契約原則上應尊重當 事人之約定,當事人未約定之事項,始有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