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88-493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566-570 頁
眷改條例第 22 條未就註銷權設有時效,乃係立法者之有意沉默,並無違 反法律規範意旨及計劃,顯非法律漏洞。主管機關行使註銷權之標的,與 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之行使以合法授益處分為標的,兩者之立法目 的亦迥然有異,難謂有本質上類似性,故無類推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