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294-298 頁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係指行政處分經通知而生效後,如未遭撤銷、廢止, 亦未因其他事由失其效力,其效力繼續存在而言;而所稱其他事由失其效 力者,當然包括法律上規定有效期間之情形,故確認處分如因超過法定有 效期間而失其效力時,自不能再論其行政處分之存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