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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1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7、95、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集會遊行法 第 11、12、15、16、26、3 條
旨:
對於人民集會之自由,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
序,仍得以法律予以限制,但其內容尚應符合比例原則。而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定有明顯事實之條件,即在避免對人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以保
障人民之集會自由,符合比例原則,故所謂有明顯事實,應解為須達明顯
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始為相當。因此,舉辦戶外辯論時,雙方候選人為
凸顯選舉知名度及媒體曝光達到勝選目的,屆時引發支持者之對峙與衝突
有高度之可能,且維持秩序人員不足以有效維持現場秩序,其程度已達明
顯而立即危險之狀態,與經驗法則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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