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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5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131 條
民法 第 1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8、255、273、98 條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32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具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之情形,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
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所謂發生新事實乃係指對原決定據以作成之構
成要件事實,有所變更;所謂發現新證據則係指處分時已存在各種可據以
證明事實之存否或真偽之認識方法,為申請人所不知,且未經行政機關斟
酌,現始知之者而言。惟行政機關是否准予重開行政程序,則應視申請人
之請求是否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始得就原處分是否有其主張之違法事由
進行實體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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