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規範之原眷戶權益註銷處分在法律評價上與授 益處分之廢止,事物本質並不相同,自非屬相同事物或同類事物,故原眷 戶權益之註銷處分要無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除斥期間規定之適用,更遑 論作同等處遇而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是法院如逕謂原眷 戶權益之註銷處分「應類推適用性質相似」之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除斥 期間規定,於法自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