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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5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5 輯 1129-113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2-1 條
旨:
平等原則,乃指相同之事情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情,應為不同之處
理。建立此原則無非係為禁止恣意行為,而非全然要求不得為差別處理。
苟行為非屬恣意,而係依法行為,即無違反平等原則之可言。另按「法官
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 80 條定
有明文。則法官於具體訴訟事件,為事實認定,並依其確信適用法律作成
裁判,自不受其他事件裁判結果之影響,苟與其他法官就情形相同之事件
作成之裁判不同,此乃法官依據憲法獨立審判之結果,尚不得謂係違反平
等原則。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36.01.01) 
          行政訴訟法 第 98、255 條(87.10.28)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2-1 條(94.01.30)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9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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