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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39-14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5、33 條
藥事法 第 13、2、24、4、6、66、69、91、99 條
旨:
產品非屬藥物亦非醫療器材,然廣告標示改善睡眠品質、促進血液循環等
文字,均屬改善、減輕、治療或影響人類的生理機能,復載有醫療器材許
可證等字眼,客觀上已有暗示或影射產品具有醫療效能,而足以使消費者
誤認產品屬於具有醫療效能的醫療器材,係違反藥事法第 69 條,非藥物
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按同法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
得裁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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