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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5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 條
民法 第 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4 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38、6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
經過後,具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
處分者為限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
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
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原判決,係以上訴人因貪污案經最高法院 85 年
度台上字第 5603 號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4  月,褫奪公權 2  年確定在
案,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因而據以將上訴人免職,被上訴人銓敘部為免職
動態登記,其所根據之事實及法律均屬合法。嗣後上訴人所涉貪污案經最
高法院 94 年 8  月 25 日 94 台非字第 204  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確定
在案。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及銓敘部乃據以廢止前揭免職處分及免職動態
登記,無該款之適用。上訴人於 79 年 2  月 19 日經檢察官羈押,被上
訴人花蓮縣政府予以停職處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停止任用 2
年之處分,後經再審議而撤銷。上訴人在花蓮縣政府准其復職前,係受免
職處分之公務員,而非停職中之公務員,故為重行任用。花蓮縣政府及銓
敘部認定以薦任 8  職等年功俸 2  級俸點 535  核敘,符合與原敘職等
俸給相當之意旨,嗣因上訴人經公懲會降 2  級改敘,銓敘部再改敘上訴
人為 8  職等本俸 5  級俸級 505,於法尚無不合等理由而駁回上訴人在
原審之訴,對於上訴人所主張有利之論點,何以不採,已詳加論駁,所適
用之法規與本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解釋、判例並無相違背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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