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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5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030-1、14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73、281、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28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
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稅捐之稽徵係人民對國家所負公法上
之義務,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涉及公法權利
義務時均限制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並無逾期間申請仍得適用之例。本件
原確定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711  號判決,就再審被
告向再審原告辦理遺產稅申報案,有關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扣除額事項,將屬私法範疇之民法時效抗辯與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混淆,
置有無已履行申請復查、訴願等前置程序不顧,適用法規有所違誤,再審
原告再審意旨指摘原確定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711
號判決不利再審原告部分違誤,求予廢棄,依前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確
定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711  號判決不利再審原告部
分廢棄,並駁回再審被告在前程序之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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