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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5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123、124、3 條
訴願法 第 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水利法 第 78-2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土地法 第 12、14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144、144、27 、7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5 條
旨:
按土地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
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嗣後該土地回復原狀時,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得依土地登記規
則第 27 條第 10 款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審查其申請,除證明原有者
外,並需足以認定該土地已脫離之前成為水道狀態而回復原狀之事實。又
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
機關之效力,則登記機關之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是否係依訴願法第 95 條
規定為之,自有再為斟酌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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