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係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出缺補選之特別規定,又該遞補規定為遞補者應具備 相當民意基礎,故於同項但書規定,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該選舉區 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之二分之一,考量該條規定係為維護選舉公平 、公正,杜絕不正社會風氣等公共利益,並認具備相當民意基礎者始得遞 補之立法意旨,是以,依該條規定遞補之婦女保障名額,仍應有該法條第 2 項但書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