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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4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4、7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3、79、81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3、120、65-1、68、68、68-2、74、74 條
旨: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係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出缺補選之特別規定,又該遞補規定為遞補者應具備
相當民意基礎,故於同項但書規定,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該選舉區
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之二分之一,考量該條規定係為維護選舉公平
、公正,杜絕不正社會風氣等公共利益,並認具備相當民意基礎者始得遞
補之立法意旨,是以,依該條規定遞補之婦女保障名額,仍應有該法條第
2 項但書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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