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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1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1月至12月)第 458-4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31、133、92、98 條
民法 第 125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5-1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1、42 條
土地法 第 46-2、46-3 條
農地重劃條例 第 1、25、27、34、36、42 條
旨: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固有繳納差額地價之義
務,惟需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逾
期未繳納者,再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取
得執行名義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此,主管機關於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
令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差額地價,依行為時農地重劃條
例相關法規規定,應屬觀念通知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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