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就個別國有財產所為之出租、出 售行為,係代表國庫為國有財產之管理或處分,無關公共事務之目的,非 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 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有所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不得 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