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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4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5、6、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56、260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35、40、66 條
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189  條規定,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
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依前項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本件原判決未依
職權調查證據,僅論以至關於本件原告有無超收外勞費用之事實部分,原
告否認此節,並稱其均按月將薪資表所載之實際領得金額給付看護工,並
經其親筆簽收並蓋指印於薪資表之上等語,按系爭看護工雖向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原告及其雇主應給付其上開超收費用,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其敗訴確定在案,惟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對於事實得為
不同之認定,該看護工於民事訴訟中因證據不足,經民事法院認其無請求
權,為其敗訴之判決,然雇主有給付受僱人薪資之義務,受僱人如認其並
未收受薪資,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本件被告仍應對原告及看護工雇主間
之資金流程及主張交付薪資之人等相關事證,詳為調查,以明真相,依前
揭之規定及說明,原判決自有不適用上開行政訴訟法規定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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