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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3、54、55 條
旨:
按法律規範之目的倘係在保障公共利益,且經綜合判斷結果亦不足以認為
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即難認個人得主張有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自不
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次按縣(市)主管機關是否作成文化景觀登錄處分
或廢止該登錄處分,端視依據法定程序審查之結果,均屬主管機關之職權
,個人、團體之提報僅在促使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之發動,文化資
產保存法及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等規定並未授予提報之個人、團
體有向主管機關請求為文化景觀登錄或廢止登錄之公法上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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