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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4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5、98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0、24、26、30、31、32、45 條
旨: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此為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所規定。惟此項排除公平交易法適用規定之要
件有二,一是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行為」,二是該
項行使權利行為係屬「正當」。換言之,並非行使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
利法權利之行為,即得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如果權利人在行使上開權
利時,濫用其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對競爭秩序造成影響,而非屬正當者
,仍不能免除公平法之適用。上訴意旨僅以系爭公司係行使專利權,依專
利法第 45 條規定非為公平法之適用範圍,被上訴人之私益不在公平交易
法所保護之範疇,系爭覆函之性質自非行政處分,指摘原判決逕認系爭覆
函自屬行政處分,實屬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亦無從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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