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441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4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9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22、30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24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40 條
旨:
本件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價格,係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15 日之公告
土地現值,復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2  項加價 7  成,合法有據。
另國工局於辦理協議價購前之歸戶清冊已註明「地價資料僅供參考」,並
無足使各土地所有權人發生信賴表現,不生人民信賴利益遭受損害問題。
且交通建設改良後是否影響提高周遭土地之價值,屬未來不可預知之情事
,未包括在因徵收而分割之土地價值改算範圍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