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本件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價格,係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15 日之公告 土地現值,復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2 項加價 7 成,合法有據。 另國工局於辦理協議價購前之歸戶清冊已註明「地價資料僅供參考」,並 無足使各土地所有權人發生信賴表現,不生人民信賴利益遭受損害問題。 且交通建設改良後是否影響提高周遭土地之價值,屬未來不可預知之情事 ,未包括在因徵收而分割之土地價值改算範圍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