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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123-127 頁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7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50、158、36、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83 條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事實之存在負有舉證責任,人民無須證明自己違法之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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