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4 項、第 8 條第 3 款、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按所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又所
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凡有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
得稅。本件上訴人取得之所得係退職所得,屬勞務所得之一種。而上訴人
又非係至國外提供勞務,因而不論退職金由何人給付,此等退職金所得均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納入其個
人綜合所得稅之稅捐客體範圍。再者所得稅法制上有關個人中華民國來源
所得基本上係依所得稅法第 8 條之規定決定。而該條之規範結構,對稅
捐客體空間屬性之決定,亦即以稅捐客體之種類屬性為基礎,與「稅捐客
體由何人、何地為給付」無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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