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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4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周刊 第 1474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2 卷 2 期 169-173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295-30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0 條
民法 第 423、4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73、278、6、9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
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其規範目的,乃在避
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惟行政契約大部分均屬雙務契約,行政法律關係原則上常見多面法律關係
而非單純雙面法律關係,則任何雙務契約之履行,倘解為均須相關第三人
書面之同意,行政契約實際上將無從締結或發生效力。故該條之適用範圍
應認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
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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