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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4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民法 第 7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27、98 條
公司法 第 10、113、24、26-1、28-1 、397、79、85 條
旨:
按公司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所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
以上情事,應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或無營業事實可補辦停業登記。若公司未
於期限內辦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並請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於處分日起 15 日內申請解散登記
,公司如仍未於期限內申請解散登記,即得依公司法第 397  條第 1  項
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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