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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49 條
民法 第 199、203、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8、98 條
旨:
上訴人係依志願考入軍校就讀於被上訴人,依雙方書面往返,入學時填寫
並繳交志願書、保證書等資料,以保證其服務義務及應遵循事項之履行,
,應認該雙方當事人有行政契約之訂定,上訴人於入學時對於須依軍事學
校學生相關修業規定履行,自應明瞭,即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
辦法等相關法令,均構成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契約之內容,雙方自應誠信
履行契約。而契約內容包括當時已修正公布施行之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
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等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在國內、外在校期間
之薪津、主副食費、服裝費、教育訓練費等相關費用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原審准其所請,並無違反法令不溯既往、信
賴保護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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