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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4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131 條
民法 第 144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3 條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2 條
關稅法 第 4-2 條
旨:
工程受益費非稅捐稽徵法所定之稅捐,自無從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
或關稅法第四之二條規定。次按公法與私法,雖各具特殊性質,但二者亦
有其共通之原理,私法規定之表現一般法理者,應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
世界各國法律莫不承認時效制度,是時效制度係公法與私法之共通原理,
公法未明定消滅時效期間者,應類推適用其他性質相類之消滅時效規定,
無性質相類之規定時,即應類推適用民法之一般消滅時效規定。其類推適
用範圍不限於消滅時效之期間,時效完成之效力、時效中斷及不完成等相
關規定均在類推適用之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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