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機關是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5 款予以公務員一次記 二大過,為機關裁量權之行使,而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依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方為合義 務性裁量。如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及不符合法規 授權目的,則分屬逾越權限及濫用權力之情事,即屬違法,依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規定,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