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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4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10、11、5、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5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撤銷之規定,僅賦予行政機關就違法之
行政處分為撤銷之職權,並未賦予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請求
原處分機關自為撤銷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之公法上請求權,至於是否撤
銷,行政機關得為裁量,縱使人民依據該條規定為請求,亦僅發動行政機
關為裁量而已,此部分業據原判決論述綦詳,上訴人空言主張被上訴人裁
量瑕疵,亦非有據。因此,被上訴人據以核課房屋稅並無不法,原判決經
調查證據及辯論後,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予以維持,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並已明確論述其得心證之理由,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
證取捨等事項,亦均有詳為論斷,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
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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