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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4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檔案法 第 17、18 條
旨:
上訴人之職務調動,乃被上訴人首長視機關整體業務需要行使其人事派遣
權限之人事行為,而為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又上訴人之公務員身份並不
因此職務調動而受影響,有關上開函文之函稿原件資料等,不僅係被上訴
人作成調動上訴人職務前所為彙集各級主管意見之準備及擬稿資料,更屬
有關上訴人之人事資料甚明。至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5  條第 3  款所謂
行政機關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係指該當其決定之原因事實而言,非
指行政機關處理之過程,而上開函文之函稿原件等資料,既為被上訴人內
部所為有關上訴人人事之準備及擬稿資料,即非上訴人應否調職之原因事
實本身。因此,被上訴人以其已提供上開函文影本給上訴人,已足使上訴
人知悉其調職原因,至該函之函稿原件等資料則屬上訴人之人事資料並為
被上訴人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資料,不宜提供予上訴人閱覽、複印
,揆諸上揭同辦法第 5  條第 3  款及檔案法第 18 條第 5  款規定,並
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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