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法院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僅能審查行政機關之決定是否合法,而不
能審查行政機關如何決定始更符合行政目的,否則無異於以行政法院取代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此參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人民僅得對
於違法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即臻顯灼。原審認上訴人法務部於其行政
執行官預算員額核減部分,雖得裁量減額錄取行政執行官,但並非毫無範
圍之限制,仍應於預算員額核減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無非司法權介入行
政裁量之選擇空間,對於上訴人法務部甄審錄取名額之多寡進行實質審查
,顯已逾越司法審查之權限,核無足採。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4、201 條 (87.10.28)
行政程序法 第 4、10 條 (90.12.28)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14 條 (88.02.03)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3、4 條 (8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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